应急救援站建设标准
第一条 为提升全国基层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所称应急救援站,是指作为应急救援队日常值班备勤、统一存储应急救援装备并满足相应建筑结构、规模的场所。
第三条 应急救援站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利于执勤战备、安全实用、方便生活等原则。
第四条 应急救援站应设在位置明显,便于人员、车辆迅速出动的部位。
第五条 应急救援站的场地和用房,单独设置。
应急救援站应按照实用的功能布局设置,应独立设置,建筑总面积63㎡。包括执勤室、器材室、备勤室功能用房。室外配业务训练区、停车区,停车区应独立设置且至少满足1辆执勤车辆停放。配置应急指挥中心,应配备可实现与“110”、“119”、“120”等协同的接警终端、与业主户内固定点紧急报警联网平台、与业主手机端紧急报警联网平台,有相应的液晶显示屏幕。
第六条 应急救援站应设置明显的标识,门楣应为救援橙色底白字,字样为“社区应急救援站”或“XX小区应急救援站”。
第七条 应急救援站应纳入乡镇(街道)、社区、村庄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建设。
第八条 应急救援站应根据建站标准配置专职人员。
总人数4-8人,应设站长1人、副站长1人,队员不少于2-6人。服务不大于1000户,且3分钟可以到达的区域。
第九条 专职应急救援员应为成年公民,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上岗前需经政审、体检、面试、体能测试合格,并经培训取得应急、安全、消防、救护等相关职业技能证书。
第十条 应急救援站的装备配备,应满足本区域内突发事件初期处置的需要。应配齐微型救援摩托车、并配备灭火剂、防护装备、破拆工具和其他随车器材,各类车辆车身应为红色,喷涂统一的专用标识
第十一条应急救援站的器材配备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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